很多中小微企業創業之初,以天使基金、早期創投基金為代表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充當著“喂第一口奶”的角色。中國證監會最新數據顯示,目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未上市未掛牌企業股權項目數量約5.9萬個,形成資本金約4萬億元;全國37家帶有私募性質的區域性股權市場共掛牌公司2.17萬家,展示企業9.08萬家,目前累計融資8283億元。涵蓋早期投資基金、中后期基金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家族”已成為我國目前支持中小微企業融資的重要力量。
然而,與巨大的私募基金融資額相比,中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依然普遍存在。私募基金支持中小微企業有哪些難點?如何發展私募基金更好地服務中小微企業?在由投中信息、投中資本主辦的第12屆中國投資年會有限合伙人峰會上,與會專家各抒己見。
三大問題值得關注
自2017年底以來,國內私募股權基金行業面臨“募資難”挑戰。第三方研究機構投中研究院數據顯示,今年8月份,國內僅有40只基金進入募資階段,同比下降57.44%;目標募資規模僅107.8億美元,同比驟降近九成。國內創投基金或大型私募基金募集完成基金34只,募集總規模為30.51億美元,也呈現大幅下降趨勢。
“募資難”背后,除了基本面和外部不可控因素外,三大問題值得關注。“首先,我國私募股權基金生態圈基本以投資中后期成熟企業或項目為主,早期投資基金數量相對較少。”深圳市天使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姚飛認為,主要業務聚焦早期項目和中小微企業的天使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無論在數量還是募資規模上均遠遠少于大型私募基金等。而廣大中小微企業在初創期往往面臨“缺水”難題。基金類型和募資額的供給不足,導致中小微企業和早期創業項目融資難,對創新和創業起到一定抑制效應。
其次,目前我國私募基金管理人數量眾多,但缺乏較好的優勝劣汰機制。上海投中信息咨詢股份有限公司COO楊曉磊認為,在歐美等成熟私募股權市場,私募股權基金數量相對較少,而我國目前私募股權基金管理人數量眾多。數量增加并不一定帶來基金運營效率的提升,相反還會有盲目投資、浮躁投資、過度追熱點等問題,需要進一步完善優勝劣汰機制。
再次,目前行業缺少第三方視角的私募基金評價體系和標準,私募基金募、投、管、退的通行績效評價方法還有待進一步完善。楊曉磊認為,在過去的私募基金評價體系中,太多人關注基金的年收益情況,這幾乎將私募基金等同于債券。其實,基金管理人的社會責任、環保要求、資金使用領域等都應納入評價體系中,給投資人和被投資對象更多參考指標。
發揮政府引導基金作用
“私募基金管理人是逐利的,不能強求所有的市場化私募股權基金都無條件地支持中小微企業。要增加早期投資基金數量,給予初創期的中小企業更多支持,還需要更多聚焦‘雙創’領域、強調社會責任的政府引導基金登場。”楊曉磊說。
政府引導基金是由政府出資并吸引社會資本,不以營利為主要目的,以股權或債權等方式投資于創業風險投資機構或新設創業風險投資基金,以支持創業企業發展的專項資金。
深圳市創新投資集團副總裁蔣玉才認為,發展政府引導基金的政策目標應與當地的產業發展、股權投資、機構發展的水平相適應,不能脫離實際地落地一些所謂高端項目和高科技企業,這樣達不到引導基金真正落地的目的,也與推動當地產業發展的目的背道而馳。
上海科技創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林炯表示,設立政府引導基金的初心和目的是引導,引導不是主導,所以在基金設立和管理過程中,所有的政策和標準都應圍繞著引導提出,更好地發揮基金專業團隊的作用,真正用市場化手段支持中小微企業。
粵科木基金董事長盧柯認為,在管理上,政府部門對引導基金的管理應當“抓兩頭”。一頭要抓基金整體方案設計,另一頭要抓基金考核,即抓“一頭一尾”。政府引導基金的中間運作應交給市場化平臺和團隊,用專業化、市場化的方式去運作。
做強市場化母基金
除了政府引導基金之外,做強市場化母基金也是私募股權基金“雙輪驅動”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的重要一環。
據了解,母基金是市場化運營、以投資私募股權基金為主的基金。這類基金在一級市場扮演篩選投資普通合伙人(GP)的有限合伙人(LP)角色,一般采用市場化募集和專業管理方式,無投資底線和反投比例要求,具備資產雙重篩選、分散風險、均衡配置等特點。目前國內的母基金LP主要由國有企業、政府引導基金和金融機構等組成。國有資本是母基金最大的LP。
母基金的出現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私募基金行業的盲目性、浮躁性。中金資本管理部執行負責人肖楓表示,要發揮以國有資本為主體的母基金行業優勢,更有效配置資金,直接服務中小微企業。在此過程中,應運用好市場化的基金募集渠道,發揮好大體量、長期基金的優勢,真正引導國有資本支持中小微企業創新。
投中研究院院長國立波表示,進一步發揮母基金服務中小微企業的作用應注意幾點:一是鼓勵部分長期資本投資母基金,增強國內母基金資金來源的穩定性;二是目前國內母基金投資策略過度依賴IPO退出,應考慮配置二手份額交易以及差異化優勢比較明顯的GP;三是應鼓勵GP和LP之間信息披露規范化和透明化,統一信披標準;四是提升國內私募股權基金行業第三方服務機構的能力,實現效率提升,降低信息不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