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關于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的若干意見》發布,這意味著符合條件的創新型企業登陸A股將獲得政策支持。
具體發行方式上,試點紅籌企業可按程序在境內資本市場發行存托憑證上市;具備股票發行上市條件的試點紅籌企業可申請在境內發行股票上市;境內注冊的試點企業可申請在境內發行股票上市
3月30日,中國證監會就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答記者問。
問:日前,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證監會《關于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的若干意見》,市場各方對該項試點的有關背景考慮和制度依據較為關注,能否予以說明?
答:出臺《關于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支持創新企業在境內發行股票或者存托憑證,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和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政府工作報告》的重要舉措,是有效發揮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作用的重大制度創新。
近年來,以信息技術為代表的新一輪科技和產業革命正在蓬勃興起,代表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的創新企業不斷涌現。支持這類企業在境內發行上市,將有利于推動實體經濟發展的質量變革、效率變革、動力變革,有利于增強境內市場國際化水平和全球影響力,提升境內上市公司質量,使境內投資者能夠分享新時代經濟發展成果。
經過多年來的改革和發展,我國資本市場投資者成熟度、持續監管安排和發行上市監管能力有了較大提高,基礎制度全面加強,市場容量穩步擴大,開放水平進一步提高,已經具備支持創新企業境內發行上市的基礎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