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香港一名男子在臺灣殺害女友拋尸后潛逃回港。警方破案后,因香港與臺灣之間沒有簽訂司法互助安排和移交逃犯協議,該男子無法被移交至案發地臺灣受審。面對這一重大法律漏洞,為避免嚴重犯罪分子逍遙法外,香港特區政府于今年2月15日向立法會提出建議草案,推動修訂《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簡稱修例)。
幾個月來,特區政府不遺余力向社會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在做好公眾咨詢、聽取各界意見的基礎上數次調整草案內容,確保修例工作符合基本法規定、彰顯公平正義、體現社會共識。對此,香港市民給予理解與認同,各界也都以不同方式表達對修例的支持,希望草案盡快在立法會獲得通過。
現實需要:堵塞法律漏洞
根據香港特區《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現有條款,移交逃犯不適用于香港以外的中國其他部分,按照香港實行的屬地管轄原則,特區法院對臺灣殺人案件也沒有管轄權,要把此案兇手移交臺灣受審,就需要修改現行法律,允許香港與臺灣地區開展移交逃犯和刑事司法協助方面的個案合作。若以單獨處理移交逃犯請求,交由立法會討論,則有案情被公開、逃犯再次潛逃的風險。
經過審慎研究,特區政府提出修訂建議,擬將內地、澳門、臺灣等中國其他地方納入移交逃犯法律范疇,在彼此之間建立長期相互法律協助協議。特區政府明確表示,修例主要針對犯了《逃犯條例》訂明的嚴重罪行的逃犯,不符合“雙重犯罪”原則的不移交、政治罪行不移交、死刑犯不移交,對普通市民沒有影響;修例不涉及新聞、言論、學術、出版等方面的行為,不會影響香港的新聞自由、言論自由和營商環境。
關鍵詞: 香港修例內容